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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政策法规】中关于银行开户规定的解读

英国留学云-专家解读-2015年10月25日 10:38

英国【移民政策法规】规定,英国T1投资者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需要先在英国监管银行开通一个账户。【移民政策法规】规定明确表明,该账户必须是以在英国进行不低于200英镑的投资的目开通的。

  英国【移民政策法规】规定,英国T1投资者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需要先在英国监管银行开通一个账户。【移民政策法规】规定明确表明,该账户必须是以在英国进行不低于200英镑的投资的目开通的。【移民政策法规】同时要求,开通账户的银行,必须是以接受存款为目的、并处于FCA监管之下。

  然而,英国内政部公布的【移民政策指南】表明,以上的这几条“规定”,并不应该被解读为强制性的要求。

  法律条文要求

  英国【移民政策法规】附录A的第59款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开始,申请人获得投资者移民签证的首次入境或离境之时,需要提供英国监管银行开具的、在官方抬头纸上打印的证明信原件,该文件需要能够证明以下内容:

  1. 该证明信是申请人递交投资者移民签证申请前的3个月内开具的2. 清楚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银行帐号

  3. 需要可以确认:

  a) 申请人已经开通了一个银行账户,该账户开通的目的是打算在英国进行不低于200英镑的投资

  b) 开具证明信的银行,是以接受存款为目的、并处于FCA监管之下

  英国监管银行是什么

  个在英国开通的银行账户“规定”的模糊之处在于,“英国监管银行”事实上并不必须是一个真正的银行。根据【T1投资者移民政策指南】第64段表明,“英国监管银行”的定义是“英国FCA监管金融机构”。 而合格的“英国FCA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注册的机构(此处来源于【T1投资者移民政策指南】附录A第A11段),包括银行、建设协会、保险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互助社、理财经理和股票经纪人。因此,英国开户银行,可以是一个财富管理机构,而并不需要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银行。

  开通的账户的机构可以进行投资,而不能接受存款

  【移民政策法规】附录A第59(c)(ii)段,强制要求英国FCA监管金融机构必须是在FCA监管之下,并“以接受存款为目的”的机构。然而,【T1投资者移民政策指南】第65段则表明,如果投资者在一家机构开通一个账户,但是这个开通账户的机构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存款机构,只是进行投资的机构(比如说,财富管理公司使用基础托管银行),那么这个投资机构(财富管理公司)可以开具符合移民政策要求的证明信。但是前提是,这个投资机构必须由“持有存款的个体”(基础托管银行)进行尽职调查,并确认无问题之后,才可以开具证明信。投资机构应该认同“持有存款的个体”进行尽职调查的请求。与【移民政策法规】附录A的第59(c)(ii)段相冲突的是,英国FCA监管金融机构其实并不一定是可以接受存款的机构。

  开通的账户的机构可以接受存款,而不能进行投资

  【移民政策法规】附录A第59(c)(i)段,强制要求投资者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必须开通一个以投资为目的的账户,而不是仅仅只是保有存款。然而,【T1投资者移民政策指南】第66段表明,如果投资人在一个只能接受存款,而不可以进行投资的机构开了账户(比如说,没有投资功能的银行),那么证明信也可以从开通了只能存款而不能投资的账户的机构开具。证明信必须能够表明接受存款的机构清楚的知道并同意,投资者开通账户的目的在于要在英国进行不少于200万英镑的投资(即使需要支出的投资额并非从开通的账户中支出的)。然而,与【移民政策法规】附录A的第59(c)(i)段相冲突的是,英国FCA监管金融机构其实并不需要具备投资的功能。

  已有账户

  【移民政策法规】第59(c)(i)段规定,也可以被解读为,强制要求符合规定的英国银行账户,必须为新开通的、以打算在英国进行不低于200英镑的投资为目而专门开通的账户。但是【T1投资者移民政策指南】确认,投资者移民签证申请者如果有已经开通的、满足【移民政策法规】第59段规定的账户,并打算作为在英国进行不低于200英镑的投资而使用,从而开具证明信,那么,这个已有账户也是可以被移民局所认可的。

  所以“英国银行账户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

  不管【移民政策法规】怎么说,英国内政部政策都表明,T1投资者移民签证申请人在FCA监管的金融机构开通账户的规定,可以并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银行。金融机构也并不是必须提供接受存款的功能,能够进行投资也是可以的;同样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仅仅只能接受存款的机构。【移民政策法规】也并没有说投资人必须开通一个全新的账户,已存在的账户也是一样可以的。

  “英国银行账户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

  【移民政策法规】在英国银行账户的规定上,已经起草了很多的相关内容,但是仍然还有很多内容被隐藏在了法规之外。如果能够在【移民政策法规】之下,制定一个更加清晰的银行账户开户规定和开户范围会更加的方便。否则,现在我们只能看到一堆的“澄清与说明”被隐藏在了内政部发布的【T1投资者移民政策指南】里面,不仅仅是申请人,许多的咨询机构、甚至是内政部的案件处理人员,都会被误导。

  而且这里面仍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存在。【移民政策法规】和【T1投资者移民政策指南】同样在假设FAC监管金融机构愿意证明投资者移民签证申请人的资金,是为了在英国进行不少于200万英镑的投资的目的存在的。先不提他们是否愿意证明,然而不管他们客户的资产量究竟怎样,但要求FAC监管金融机构来确定第三方的意愿,是不是有点不大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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